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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被部人除名的五个逃兵

    信息发布者:南小兵
    2019-03-27 17:46:23   转载
    一人当兵,全家自豪


    一日逃兵,亲人蒙羞


    逃兵,一旦拒绝服兵役


    不仅地方通报,而且会被部队除名,后果严重...



    截止现在


    甘肃共有5名新兵拒绝服兵役


    被部队除名


    基本情况


    一、康金良,男,永靖县三塬镇新建村青年,在2018年征兵过程中,该青年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通过了永靖县征兵办组织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安排其参加双合格应征青年为期5天的役前教育训练。在役前教育训练期间,永靖县征兵办公室对双合格应征青年(含康金良)反复进行了针对性思想教育,入伍前本人及家长签订了《依法服兵役保证书》。入伍后不久,康金良因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役,虽经部队、县人武部、乡镇武装部及家人反复教育引导,鼓励其积极适应新训期间部队管理要求,同时讲清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但该青年仍拒绝继续留队服役,态度极其消极,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最终被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予以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二、马纪龙,男,2000年2月出生,和政县城关镇西关村青年,在2018年征兵过程中,该青年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通过了和政县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并审批定兵。入伍前,县征兵办公室集中对拟定兵应征青年(含马纪龙)进行了为期5天的役前教育训练,本人及家长签订了《依法服兵役保证书》。入伍后不久,马纪龙因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虽经部队、乡(镇)武装部长、家长多次耐心教育引导,该青年仍拒绝留队服役,态度极其消极,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被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予以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三、李鹏博,男,汉族,200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为622425200009146317,陇西县德兴乡范家渠村青年,高中学历。2018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服役,2018年10月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退回。役前训练期间本人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4天后,该同志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部队、县乡征兵办、家长多次耐心谈话,教育引导,该同志仍拒绝继续留部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部队按思想退兵,除名处理,李鹏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已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


    四、赵兴斌,男,汉族,2000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620821200001161410,泾川县党原镇湾口村新庄社青年,2018年9月,经县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后批准入伍至武警新疆总队塔城支队服役,2018年11月,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退回。该青年在服役期间,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和军事训练,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种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县征兵办工作人员和赵兴斌本人多次电话沟通,并安排专人和家长赴部队与各级领导共同做其教育转化工作长达一周时间,该青年仍拒绝留队服役,态度极其消极,在部队造成了恶劣影响,直至被部队除名处理。赵兴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已经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


    五、张志豪,男,1999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20502199901197514,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沟门村青年,2018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服役,2018年12月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退回。该同志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虽经部队、武装部工作人员、家长多次耐心谈话,教育引导,该青年仍拒绝思想教育,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被部队按思想退兵,除名处理。张志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条例》,已经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


    拒绝服兵役,后果严重


    拒绝服兵役,处罚措施:


    一、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罚款(按照甘肃省2017年义务兵优待金2倍标准),责成其本人及家庭承担。由当地人民政府执行,罚款统一上交县(市)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由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社局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三、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对其户口本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 永久性字样,由县公安局实施。


    四、两年内不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县教育局实施。


    五、三年内不予办理个体经营手续,由县工商局、县税务局、县综合执法局共同实施。


    六、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由县金融办实施。


    七、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由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及城关镇人民政府实施。


    八、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县(市)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本区域内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县(市)委宣传部、县征兵办指导和政县电视台和微信公众平台曝光。


    九、退还慰问金,交回入伍通知书,由当地武装部执行。


    综合编辑:甘肃老家俱乐部


    责任编辑:雷建智 监制:杜建雅 主编:雷建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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